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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对《体育法》作出新修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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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6-1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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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体育报

 

  11月7日,习近平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,公布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>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》。该《决定》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《决定》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作出修改,删去第三十二条:“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。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。”

  今后,体育竞赛全国纪录项目将不再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管理,由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采取行业自律的形式自行确定,体育总局由直接审批管理改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。

  此前,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》,删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第四十七条:“用于全国性、国际性体育竞赛的体育器材和用品,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审定。”同日,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,公布了该《决定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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